

今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人們不能為分離的人類基因申請專利,因為法院認為基因是自然產物;但可以為極其相似的物質申請專利,例如cDNA,即人工合成的、去除了非編碼部分的DNA拷貝。鑑於這條界限如此模糊,目前尚不完全清楚這項裁決在實踐中將如何運作,以及它將如何影響非人類基因的研究。但這無疑是一個備受關注的熱門領域。
今年早些時候,荷蘭科學家獲得了該國頒發的MERS病毒專利,該病毒已造成至少30人死亡。研究人員從一名沙烏地阿拉伯醫生提供的樣本中分離出了這種病毒。沙烏地阿拉伯衛生部抗議稱,該專利將限制研究並導致更多人死亡;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表示將調查其合法性並採取行動。但他們的理解完全錯誤。專利是快速對抗疾病的最佳工具之一。
專利制度為創新和發現提供了經濟誘因。專利持有者對其發明享有某種限時壟斷權,並且可以將全部或部分權利授權給他人(包括更擅長商業化的公司)。
專利也迫使人們分享有關創新及其商業潛力的資訊。美國專利是公開記錄,必須披露足夠的細節,以便任何人理論上都能複製受專利保護的產品(儘管未經許可不能合法複製)。 20年後,所有這些可操作的資訊都將成為公共領域資訊。
專利為創新和發現提供了經濟誘因。生物專利早已在拯救生命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1920年代,從胰臟中分離出胰島素的研究人員為其申請了專利,以確保只有信譽良好的製藥商才能生產胰島素。之後,他們以1美元的價格將專利授權給了多倫多大學。後來,在1984年,研究人員又為愛滋病毒申請了專利。
1980年美國最高法院一項支持生物專利的裁決,催生瞭如今蓬勃發展的生技產業。幾乎在同一時期,歐洲專利局裁定生物學專利屬於非法行為。自然而然,生技新創公司在美國而非歐洲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到了1998年,歐洲改變了策略,開始鼓勵生物技術重返歐洲市場。
荷蘭研究人員表示,他們之所以搶佔這種新型病毒的專利權,是為了防止他人獨佔,他們將放棄利潤,免費與其他研究人員分享分離出的病毒。 (任何研發出治療方法或疫苗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的產品申請專利。)但專利制度並非完美無缺。貪婪的專利持有者同樣可以透過拒絕合作來扼殺創新。即便如此,並非沒有出路: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侵害專利權,但也要承擔被起訴的風險。例如,9·11事件後,炭疽恐慌促使聯邦官員呼籲允許未經許可生產環丙沙星(Cipro),該藥物由拜耳公司擁有專利。 (該公司後來同意以低價授權。)
隨著病毒變異,並在動物、人類之間傳播,我們將始終面臨致命新疾病的挑戰。世衛組織不應開創調查微生物研究人員的先例,而應幫助專利持有者找到最優秀的科學家合作,推進他們的研究。
本文原刊於2013年8月刊的《大眾科學》雜誌。點擊此處查看該雜誌的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