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設行星資源公司建造了一支勘探太空望遠鏡艦隊,找到了含礦太空岩石,成功抵達並開採了它們,然後呢?一家公司能否對這些原始行星遺跡擁有所有權,並真的可以出售它們?或者,它們是我們共同的宇宙遺產,是早期造物中無價的瑰寶,應該受到保護?
由於許多原因,今天宣布的小行星採礦活動的法律影響幾乎與技術影響一樣複雜。
「就法律而言,太空條約本身並沒有任何條款禁止這種(採礦)活動,」喬治華盛頓大學太空政策研究所研究教授、太空法副教授亨利赫茨菲爾德說。 “但還有很多問題懸而未決。”
首先,土地或財產所有權與資源所有權之間存在著重要的差異。這就好比你不可能擁有海洋,但你可以擁有從海洋中捕撈的魚。就目前來看,行星資源公司似乎屬於後一種情況,它既沒有聲稱擁有土地所有權,也沒有尋求對其開採的小行星的產權。
「美國登上月球,帶走了數百公斤月球岩石,這些月球岩石的所有權歸美國所有,」德州律師、休士頓大學法學院太空法課程教授阿特·杜拉指出。 “獲取礦產資源並不需要主張主權。”
太空資產所有權之爭的核心是1967年的《外太空條約》,這項冷戰遺留條約禁止在月球或其他天體上建立殖民地或主權權利。條約並未明確禁止私人公司建立定居點,但同時也規定,各國應監督和管理這些潛在的公司及其活動,並承擔任何不良後果的責任。 (說到不良後果:我們仍在等待更多關於這項新計劃安全方面的信息,因為開採小行星可能會影響其軌道……而這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
杜拉和赫茲菲爾德表示,行星資源公司在製定計畫時,責任因素、聯邦航空管理局的許可要求和安全問題都將是需要考慮的重點。赫茲菲爾德認為,該公司與美國太空總署或其他機構建立潛在的公共合作關係至關重要。太空遠見家和企業家彼得·迪亞曼迪斯是X大獎賽的聯合創始人兼聯合主席,他週二表示,該公司將同時服務公共和私營企業,赫茲菲爾德對此表示了濃厚的興趣。
赫茨菲爾德說:“如果你能說服政府,讓他們相信開展這類項目具有公共使命和公共目的,並讓他們成為你的合作夥伴,那麼一切就都照常進行。如果政府負責建設,就不需要許可證。它會進行自我監管,並承擔一定的責任和風險。”
一些太空殖民倡議者認為,保障天體財產的所有權是開發這些財產的必要前提。就在上個月,自由主義智庫「競爭企業研究所」提議美國承認地外財產權,以促進太空開發。但赫茲菲爾德稱此舉是轉移視線的伎倆。
赫茲菲爾德說:「有多少公司擁有自己辦公大樓所在的土地?很多公司都是租賃土地,而租賃背後有政府擔保,確保租賃有效。我們在太空領域也可以這樣做……無論是聯合國體系、雙邊協議還是多邊協議,只要投資者知道他們能夠維持投資回報,這些都不重要。這才是關鍵。土地所有權是次要的。」
杜拉在法學院就小行星採礦發表演講前接受了《大眾科學》的採訪,他表示資源所有權顯然是被允許的。 「如果你冒著生命危險和財產損失進入太空獲取岩石或礦物,那麼它們應該屬於你,就像阿波羅計劃採集的樣本屬於美國一樣,」他說。
目前,美國是唯一能夠將具有商業價值的太空物體帶回地球的國家。日本去年從隼鳥號小行星登陸器回收了一些太空塵埃,但其價值僅限於科學研究,不具備商業價值。然而,如果要帶回大量的鉑金、水或其他資源,情況就截然不同了,而且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關於財產權問題,格雷戈里·W·內米茨和愛神星計畫的案例或許能提供一些參考。內米茨聲稱擁有小行星433愛神星的所有權,這顆小行星是近地軌道上最大的小行星之一,蘊藏著豐富的鋁、鐵、鉀、鎂等金屬資源。愛神星計劃在其網站上表示,該計劃旨在在這顆小行星上建立一個採礦基地,並開發這些資源。 2000年至2001年,美國太空總署的近地小行星舒梅克號探測器繞著這顆小行星運行,並最終著陸其表面。內米茨起訴美國太空總署,要求支付「停車費」。他的訴訟被駁回,但美國宇航局的論點以及對《外層空間條約》的援引指出,太空和太空物體「不受國家佔有」。
只要行星資源公司不試圖聲稱擁有其開採的小行星的所有權,這種爭論或許就不會出現。但如果競爭對手試圖搶佔其採礦權,該公司會採取什麼行動,也不難想像。
兩位法律專家均表示,該法律尚不成熟,隨著行星資源公司向前發展並制定更具體的計劃,該法律將繼續完善。
赫茲菲爾德說:“我們首先需要知道‘它’到底是什麼,但我們不知道。他們的近期計劃都是一些標準的太空探索和科學研究。關鍵在於之後會發生什麼,以及他們真正想做什麼。”